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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家杰
訴訟代理人 陳小萍
被 告 蔡嘉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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