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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TA YUNIATI (中文姓名:邱美達,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二)「1995年7月29日」,更正為「1992年7月29日」。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二)「1995年7月29日」,為「1992年7月29日」之誤寫,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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