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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蘇靖幃
被 告 陳冠銘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冠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靖幃對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7號被告陳冠銘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被告吳尚哲、盧冠匡、劉冠宏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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