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黃治強
被 告 張勝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5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