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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秋燕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蕭珮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5 號妨害家庭案件(原案號:109 年度嘉簡字第2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珮婷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65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茲據原告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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