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附民,5,2020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賴宜秀



被 告 魏荺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第87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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