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1124,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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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梓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梓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徐梓閎自承係以手持螺絲起子竊取本案車牌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衡情螺絲起子足以拆卸車牌,自性質堅硬且可持之刺傷他人,客觀上應可認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自己的車牌遭吊銷而攜帶兇器竊取被害人彭楀宸所用車牌之犯罪動機、手段,其所為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之程度,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兼衡被告未婚,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境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及被害人遭竊車牌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所竊車牌2 面已發還被害人彭楀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查,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本案行竊所用之螺絲起子,因非屬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60號
被 告 徐梓閎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梓閎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之車牌遭吊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3日凌晨3時許,攜帶客觀上足認為兇器之螺絲起子1把,前往嘉義縣大林鎮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第三停車場內,持上開螺絲起子竊取彭楀宸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之前後車牌2面,得手後,懸掛在甲車使用。
嗣徐梓閎於109年8月14日晚上10時20分許,駕駛甲車搭載陳威達,行經嘉義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乙車之車牌2面(已發還彭楀宸),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梓閎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彭楀宸於警詢中指述及證人陳威達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姜 智 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 裕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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