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榆姍
選任辯護人 洪懷舒律師(法扶律師)
張顥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2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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