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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妙武
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妙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妙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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