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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