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朴簡附民,3,2020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柯宗榮
被 告 趙國棟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109 年度朴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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