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朴簡附民,4,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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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連兆維
被 告 鄒宗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朴簡字第4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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