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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3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昱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柒拾玖包(均含包裝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拾參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嘉義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查獲照片7張」、「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2月20日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昱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保健政策,竟無故持有數量非少(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無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79包(含包裝袋79只),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3月26日刑鑑字第1090019669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9-31頁】,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因沾黏毒品與之附合、無法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4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王昱珝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ethyl-α-pyrrolidinohexiophenone、MPHP)」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微信暱稱「雪碧」之人,購買毒品咖啡包若干並持有之。
嗣於109年2月18日17時35分許,在嘉義縣○○鄉○○○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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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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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扣案物品為其所有。 │
│ │時之自白。 │ │
│ │ │ │
│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扣案物經送驗後確認含有「甲基│
│ │警察局109年3月26│-α-吡咯啶苯己酮」成分,純質│
│ │日刑鑑字第109001│淨重約為13.44公克。 │
│ │9669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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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署實施逕行搜索│本件逕行搜索陳報貴院後准予備│
│ │指揮書、嘉義縣警│查之事實。 │
│ │察局搜索扣押目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貴院109年2月21│ │
│ │日嘉院聰刑仁109 │ │
│ │急搜1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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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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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觀│數量│現場編號│送驗結果│備註 │
│ │ │ │ │(驗出毒│ │
│ │ │ │ │品成分)│ │
│ │ │ │ │ │ │
├──┼──┼──┼────┼────┼───────┤
│四 │咖啡│79包│26-104 │甲基-α-│總純質淨重約為│
│ │包DI│ │ │吡咯啶苯│13.44公克 │
│ │ABLO│ │ │己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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