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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秋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秋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秋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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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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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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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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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 年6 月17日下│107年9月24日中午│ │
│ │午4 時49分許為臺│12時許 │ │
│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觀護人採尿往前回│ │ │
│ │溯2 、3 日之某日│ │ │
│ │上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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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 年度│嘉義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851號 │撤緩毒偵字第125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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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朴簡字第│108 年度朴簡字第│ │
│實│ │355號 │46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9月27日 │108年12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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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朴簡字第│108 年度朴簡字第│ │
│判│ │355號 │46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5日 │109年1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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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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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8 年度│嘉義地檢109 年度│ │
│ │執字第4507號 │執字第388 號(待│ │
│ │(分期中) │執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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