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俊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俊霖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簡俊霖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47號、108年度金簡字第7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而就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 │ │
│ │險罪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03日 │107年10月10日或同年 │ │
│ │ │月11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3號 │第5445、6032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47│108年度金簡字第73號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7日 │ 108年12月19日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47│108年度金簡字第73號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8年03月20日 │ 109年01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已執行完畢)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