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13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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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崇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崇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崇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21、231、284、3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8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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