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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晨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晨歡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晨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3至8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爰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含有期徒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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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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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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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3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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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12月22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3月03日 │105年01月16日 │104年12月24日 │
│ │ │ │104年12月18日至104年│
│ │ │ │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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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0號 │第5303號 │偵字第1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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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
│事實審│ │ │ │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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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9月22日 │ 107年03月31日 │ 108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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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
│判 決│ │ │ │ 號等 │
│ ├────┼──────────┼──────────┼──────────┤
│ │判 決│ 105年10月12日 │ 107年06月14日 │ 108年0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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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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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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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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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9次│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3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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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2月18日、104年│ │ │
│ 犯 罪 日 期 │12月22日(3次)、105年│104年12月09日 │104年12月08日 │
│ │1月14日(3次)、104年 │ │104年12月30日 │
│ │11月20日(2次)、104年│ │104年11月19日 │
│ │11月19日、105年01月 │ │ │
│ │06日(3次)、104年11月│ │ │
│ │17日(2次)、104年12月│ │ │
│ │12日(4次)、104年12月│ │ │
│ │5日(2次)、104年12月 │ │ │
│ │11日(2次)、104年11月│ │ │
│ │28日(2次)、104年12月│ │ │
│ │09日、104年11月25日 │ │ │
│ │、104年12月03日(5次)│ │ │
│ │、104年12月21日、104│ │ │
│ │年12月10日(3次)、104│ │ │
│ │年11月14日、105年01 │ │ │
│ │月19日(2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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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號等 │偵字第1號等 │偵字第1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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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
│事實審│ │ 號等 │ 號等 │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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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18日 │ 108年04月18日 │ 108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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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
│判 決│ │ 號等 │ 號等 │ 號等 │
│ ├────┼──────────┼──────────┼──────────┤
│ │判 決│ 108年05月13日 │ 108年05月13日 │ 108年0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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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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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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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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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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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05日 │104年12月08日至105年│105年01月13日 │
│ │ │01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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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號等 │偵字第1號等 │第5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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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事實審│ │ 號等 │ 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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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18日 │ 108年04月18日 │ 109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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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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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 │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 │
│判 決│ │ 號等 │ 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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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5月13日 │ 108年05月13日 │ 109年05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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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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