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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双桂
代 理 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幡勇二
代 理 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瑞麟
被 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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