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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號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陳雅玲,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7頁)。
上訴人雖於1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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