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以興
被 告 李朝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2號公然侮辱案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