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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永仁
被 告 張印廷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787 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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