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交附民,132,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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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陳國華
陳韋達
陳秀美

陳秀娟
被 告 李佳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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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佳純被訴過失致死罪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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