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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詠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7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毒偵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伍零肆公克、壹點陸零玖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疑似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5504公克、1.6098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107 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05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詠銘前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14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2 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504公克、1.6098公克,含包裝袋2 只),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證,確屬違禁物無誤。
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用於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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