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交簡附民,3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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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邱鄭麗珍

被 告 涂宥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73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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