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109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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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其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

而所謂「猥褻」,則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行為而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

查被告甲○○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麥當勞2樓用餐區內,公然裸露其生殖器並加以搓揉,當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裸露性器官之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

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於公眾得出入之麥當勞2樓用餐區中,裸露其生殖器並對著A女加以搓揉,已足造成A女心理之驚嚇與不適,並造成公眾之不適感,進而產生心理之厭惡,有礙社會風化,被告所為誠屬非是,經查被告前已有1次妨害風化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不知警惕改善;

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其於警詢中自陳無業、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級:中度)(見警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9年6月4日17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麥當勞2樓用餐區,見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該處用膳時,竟為滿足及刺激其性慾,基於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餐廳內,褪下其褲子,將其生殖器掏出暴露在外供人觀覽,並搓揉生殖器官而公然為猥褻行為,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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