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685,202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武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武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黑色背包壹個、CK牌短褲壹件、NIKE牌帽T 壹件、不詳品牌衣服壹件及契爾氏化妝水大罐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魏武男於民國109 年2 月23日下午4 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00 號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⒈於109 年2 月23日下午4 時58分許,見陳品翰所租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車)之置物箱未上鎖,且無人看管之際,徒手打開B 車置物箱,竊取其內之黑色背包1 個(內有CK短褲1 件、NIKE帽T1件、不詳品牌衣服1 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6,000 元;

契爾氏化妝水大罐1 瓶,價值3,000 元)得手。

⒉另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同上地點不遠處,見許佑任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C 車)之置物箱未上鎖,且無人看管之際,乃徒手打開C 車置物箱,搜尋財物欲竊取之,惟遍尋未有值錢之物品,致其竊盜目的未能得逞,旋即騎乘A 車離開現場。

(二)嗣陳品翰於同日下午6 時許,開啟B 車置物箱始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發現上情。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魏武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品翰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害人許佑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被害報告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就犯罪事實一(一)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二)其上開2 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均明顯可分,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一)⒉部分,已著手實行竊盜犯行,因未發現值錢財物而不遂,為未遂犯,考量其情節較諸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等,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徒手竊取被害人陳品翰、許佑任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財物之手段(其中許佑任部分未搜得財物),被害人陳品翰遭竊財物之價值及其所受之損害,復考量被告年逾70歲,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兼衡被告喪偶,自陳患有憂鬱症,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境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⒈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黑色背包1 個、CK牌短褲1 件、NIKE牌帽T 1 件、不詳品牌衣服1 件及契爾氏化妝水大罐1 瓶,均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陳品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