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822,2020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6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39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進傑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後來因發現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