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977,2020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龍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龍德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四分之三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12時50分」更正為「9時39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馮龍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經法院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被告前揭案件與本件犯行罪質相同,且被告108年4月7日執行完畢,於1年後即再犯本件案件,是被告顯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本院綜合判斷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趁無人看管之際,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所竊取告訴人潘OO所有之4分之3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2,300元,犯罪所生之危害,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待業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4分之3罩式安全帽1頂,為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
被 告 馮龍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龍德曾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107年12月7日執行完畢。
竟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4月12日12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機車停車格」,徒手竊取潘OO所有置於MVR-5213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之3/4罩式安全帽乙頂(價值新台幣2300元),得手後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
二、案經潘OO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馮龍德於警詢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OO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昭 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仲 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