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附民,11,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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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秋燕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蕭珮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5 號妨害家庭案件(原案號:109 年度嘉簡字第2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珮婷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65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茲據原告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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