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嘉簡附民,4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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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阮小愛
被 告 TRAN VAN DUC
(中文姓名:陳文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嘉簡字第10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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