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撤緩,70,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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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有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緩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有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8年10月29日確定。

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8年9月11日至108年9月19日間,因故意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緩刑期內之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6月29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聲請意旨誤寫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

二、按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8年10月29日確定。

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8年9月11日至108年9月19日間,因故意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緩刑期內之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6月2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據此,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間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且檢察官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之聲請,亦未逾刑法第75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法定期間,是聲請意旨所載上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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