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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維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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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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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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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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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09日 │106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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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9368號等 │第82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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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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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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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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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2日 │ 108年03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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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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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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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95 │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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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0月11日 │ 108年05月0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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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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