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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秉謙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秉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呂秉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因而遭撤銷後,所處刑期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8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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