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144,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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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振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又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754號、106年度朴簡字第535號、107年度訴字第117號、107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11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8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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