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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更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氏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氏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氏凱因犯詐欺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0月16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11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10月16日之前;
又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楊氏凱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受刑人楊氏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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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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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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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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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1日 │106年7月30日 │106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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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5721號、106 │年度偵字第5721號、106 │年度偵字第5721號、106 │
│ │年度偵字第5796號 │年度偵字第5796號 │年度偵字第5796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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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
│判 決├────┼───────────┼───────────┼───────────┤
│ │判 決│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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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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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確定。 │
│ │2.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 月確定。 │
│ │3.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7 年度易字第3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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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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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公務 │侮辱公務員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
│ │ │ │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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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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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7866號 │年度偵字第7866號 │年度偵字第78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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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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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
│判 決├────┼───────────┼───────────┼───────────┤
│ │判 決│107年1月20日 │107年1月20日 │107年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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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1.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確定。 │
│ │2.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 月確定。 │
│ │3.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7 年度易字第3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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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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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踰越牆垣竊盜 │攜帶凶器踰越安全設備侵│竊盜 │
│ │ │入住宅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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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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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30日 │106年10月15日 │10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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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6829號 │年度偵字第7649號 │年度毒偵字第8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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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898號 │106 年度易字第871號 │107 年度易字第3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9日 │107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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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898號 │106 年度易字第871號 │107 年度易字第37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月23日 │107年1月25日 │107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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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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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確定。 │
│ │2.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 月確定。 │
│ │3.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7 年度易字第3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以下欄位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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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27日 │106年9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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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4089號、106 │年度偵字第4089號、106 │ │
│ │年度偵字第7262號 │年度偵字第72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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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 │
│ │ │7年度易字第36號 │7年度易字第3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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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 │
│ │ │7年度易字第36號 │7年度易字第36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3月8日 │107年3月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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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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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確定。 │
│ │2.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 月確定。 │
│ │3.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 號、107 年度易字第3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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