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611,2020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天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518號、109 年度偵字第3023號),聲請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天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南投縣○○鎮○○路000 ○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鎮○○路000 ○0 號,因原限制住居地沒有房間可以住,爰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所為南投縣○○鎮○○路000 ○0 號。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