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聲,64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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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仁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仁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0號、109年度聲字第110號,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8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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