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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絢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於民國108年7月8日下午10時45分為警攔查前一至二天內之某時,在雲林縣某友人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玻璃球燒烤吸煙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徵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字第1210號卷第149頁、毒偵字第303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本院卷第217頁、第229頁至第230頁、第350頁),又被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尿液及代號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警卷第3頁至第5頁),足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另被告為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簡上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5月23日先入監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後二案均為施用毒品案件,顯見被告具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另按109年7月15日增訂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10年1月24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嗣被告依110年3月26日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本院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109年度訴字第237號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3月18日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再經檢察官以修正後評估標準,認被告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向本院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已於110年5月4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被告釋放後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係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前之109年4月27日即已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1枚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之審判中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免刑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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