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貫赫
被 告 詹振昌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 更 正 前 之 內 容 │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
│ │ │
├─────────────┼──────────────┤
│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
│「某詐欺集團(參與組織犯罪│「某詐欺集團(二人參與組織犯│
│部分業據)」 │罪部分,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以108年度金訴字第79號、第250│
│ │號判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