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訴,288,20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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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進行審理程序後,於民國109年7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起訴後由受命法官承辦,二案為相牽連案件,有進行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本件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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