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9,訴,408,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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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欄內記載「法官林家賢」之部分,應更正為「法官鄭諺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所記載之合議庭法官為「審判長法官卓春慧」、「法官鄭諺霓」、「法官吳育汝」,然於正本「法官鄭諺霓」部分記載為「法官林家賢」,顯係誤寫,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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