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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立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點○二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立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049公克、驗後淨重0.02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49公克、檢驗後淨重0.029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檢察官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應由本院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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