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應昌曾在安穩不動產企業社任職,擔
- 二、按:
-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除了行為人在客觀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本件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 四、被告2人的答辯:
- (一)、被告曾應昌坦承隱匿系爭房地為凶宅的事實及於系爭買賣
- (二)、被告陳榆姍坦承是以虛偽不實的較高價金向銀行申請貸款
- 五、經查:
- (一)、訴外人王文崇所有的系爭房地內,於82年間有其父親上吊
- (二)、被告曾應昌所經營的安穩不動產企業社受王文崇的委託出
- (三)、被告2人為提高新光銀行核貸的金額,於系爭買賣契約書
- (四)、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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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榆姍
現於法務部○○○○○○○○○○○另 案執行中
曾應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8328號、110年度偵字第8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榆姍及曾應昌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應昌曾在安穩不動產企業社任職,擔任房屋仲介工作,並接受王文崇之委託仲介出售坐落在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該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太保市太保38之11號,下稱系爭房地)。
嗣被告陳榆姍因有購屋需求,經看屋後,即有意願購買系爭房地,惟其購屋資金準備不足,被告陳榆姍為求能順利購得,且被告曾應昌亦有意願仲介成交系爭房地,該2人明知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所提出之不動產實際買賣價金及不動產有非自然身故情事(即俗稱凶宅)等因素,為銀行鑑估擔保品價值及評估貸款成數之重要參考及授信審核許可與否之重要基礎,且亦均明知王文崇之系爭房地內曾有王文崇父親上吊自殺身亡之非自然身故情事,實際上僅以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代價購入,然被告2人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被告陳榆姍與王文崇交易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上虛偽填載買賣總價「貳佰伍拾萬」元,並於該契約書上第13條其他約定第1項註明「乙方(即王文崇)已明確告知,本買賣標的物內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甲方(即被告陳榆姍)確已知悉,惟嗣後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乙方仍須負法律上之責任」及簽約日期為「107年3月31日」,再分別由被告陳榆姍與不知情之王文崇於系爭買賣契約書上簽名。
其後,被告曾應昌協同被告陳榆姍於民國107年5月3日持該內容不實之系爭買賣契約書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提出房屋貸款申請,致使新光銀行承辦行員誤認系爭房地成交價格確為250萬元,且無影響金融機構貸放意願之凶宅因素存在,而陷於錯誤,同意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而提供房屋貸款金額178萬元,並於107年5月23日實際放款178萬元。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除了行為人在客觀上須符合「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外,行為人在主觀上也必須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所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比較淺顯通俗的方式解釋,即行為人於締約時自始並無履行契約義務的意思,於借款契約中,即行為人於借款之時,自始即沒有要清償債權人的意思。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本件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榆姍的供述、被告曾應昌於偵查中的自白、證人王文崇、柳美鳳於偵查中的證述、證人謝沅斌於本院109年易字第25號審理中的證述、被告陳榆姍與證人王文崇簽立之系爭買賣契約書、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成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新光銀行109 年2 月1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6000639號函附放款業務往來資料、新光銀行110 年1 月26日新光銀個資字第1100004041號函及附件(系爭買賣契約書、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等影本)為據。
四、被告2人的答辯:
(一)、被告曾應昌坦承隱匿系爭房地為凶宅的事實及於系爭買賣契約書虛偽填載高於實際成交金額的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等事實,惟就是否有為被告陳榆姍不法所有的意圖乙節,被告曾應昌辯稱:被告陳榆姍有賣魚的工作,可以支應貸款,且銀行也有去查證等語。
(二)、被告陳榆姍坦承是以虛偽不實的較高價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惟否認知悉系爭房地曾有人在內上吊自殺,或有不法所有的意圖等語,辯稱:介紹人葉信義跟仲介曾應昌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我那是凶宅,我一開始對系爭房地的認知是有老人家生病很久沒有好,葉信義跟我說那個老人家因為得肺結核用藥過量,送去醫院有救回來,隔很久才又過世,所以不屬於凶宅。
曾應昌沒有跟我說這個房子是凶宅或是事故屋,我簽的現況說明書上是過戶前一刻,他們把現況說明書刻意縮小,拿給我簽名,他們說那是一般制式合約,註明非輻射屋、海砂屋,因為字那麼小且在過戶前一刻,我不疑有他就簽名了,事後也沒有給我影本,我並不知道系爭房地是凶宅。
購買系爭房地時,我從事賣魚的工作,我自己從養殖場批鮮魚,駕駛小貨車載到廟口賣,每月收入約5萬元,因為原本每月就要支付住處的租金6千元及停車費1千5百元,我再加一些錢就足以支付本案的貸款等語。
五、經查:
(一)、訴外人王文崇所有的系爭房地內,於82年間有其父親上吊自殺身亡之情事,業據證人王文崇於本院109年易字第25號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25影卷二第252 頁),是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應可認定。
(二)、被告曾應昌所經營的安穩不動產企業社受王文崇的委託出售系爭房地,於107 年3 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包含價金、買方應負擔的稅金、規費、服務費等所有費用,總價200萬元的價格出售予被告陳榆姍,並於107 年5 月17日完成移轉登記。
而被告陳榆姍因自備款不足,由被告曾應昌協助向新光銀行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申請貸款。
嗣新光銀行審核時,見系爭買賣契約書上填載買賣總價為250萬元,及契約書第13條其他約定第1項註明「乙方(即王文崇)已明確告知,本買賣標的物內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甲方(即被告陳榆姍)確已知悉,惟嗣後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乙方仍須負法律上之責任」等記載,誤信系爭房地是以250萬元成交及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同意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核貸178萬元,並於107年5月23日實際放款等情,為被告2人坦白承認,並有系爭買賣契約書(他字卷第39至44頁)、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交查2098卷第35至37、32至33頁)、新光銀行109 年2 月1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6000639號函文及所附放款業務往來資料(本院易字25影卷一第81至95頁)、新光銀行110 年1 月26日新光銀個資字第1100004041號函文及附件(交查1916卷第59至67頁)等在卷可憑,亦可認定。
(三)、被告2人為提高新光銀行核貸的金額,於系爭買賣契約書虛偽填載高於實際成交金額的買賣價金為250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告2人自白不諱,被告曾應昌亦坦承申請貸款時隱匿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被告陳榆姍則否認知悉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並辯稱如上。
查:1、證人葉信義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知悉系爭房地有非自然 身故之情事,並證稱:系爭房地若成交,其沒有收任 何費用,其是在本院另案(即109年易字第25號)開庭作 證時,始知悉王文崇的爸爸不是自然死亡;
其不曾跟 被告陳榆姍說過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但送 去醫院沒有馬上死掉」、也沒有說過「有人久病厭世 ,因肺結核用藥過量,家人疏於照顧,送去醫院有救 起來,隔一段時間才死亡」等語(本院卷第297、302頁 )。
惟: (1)證人葉信義自承其與屋主王文崇為30幾年的好朋友 ,其將系爭房地轉介被告曾應昌仲介買賣時,曾受 王文崇委託自售半年的時間,銷售廣告上亦登載其 電話號碼供買主聯絡等語(本院卷第297、300、301 頁),則以其與屋主的交情,且曾受任出售系爭房 地,理當對系爭房地的重要訊息有所知悉,其證稱 對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毫無所悉等語,已 與常理有違。
(2)證人葉信義雖一再陳稱自己沒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所以系爭房地的買賣事宜轉給被告曾應昌處理, 系爭房地若成交,其無任何好處等語(本院卷第297 頁),然而證人葉信義既先受王文崇委託自售,被 告陳榆姍亦是透過葉信義的人脈(學弟蘇國森)介紹 而來,被告陳榆姍與被告曾應昌在嘉義洽談買賣時 均是借用葉信義事務所的辦公室,此為證人葉信義 所自承(本院卷第295頁),依房屋仲介市場的習慣 ,介紹者通常可從中獲得報酬,證人葉信義證稱如 系爭房地成交,其無任何好處等語,亦與常情相悖 。
(3)況證人葉信義將被告陳榆姍介紹給被告曾應昌前, 曾與被告陳榆姍簽訂「委買委賣銷售契約授權書」 (他字176號卷第26頁),據證人葉信義於本院審理 中自承該授權書是讓台慶(即被告曾應昌加盟的不 動產仲介公司)知道其有接到這個案子(本院卷第30 1頁),倘證人葉信義因系爭房地成交未受有任何利 益,其又何須簽立書面契約,表彰自己在系爭房地 買賣中的地位? (4)證人葉信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前擔任合會的會 首,被告曾應昌的弟弟有參加該合會,後來倒會, 其積欠曾應昌的弟弟十幾萬元,被告曾應昌有向他 催討債務等語(本院卷第297頁),此亦為被告曾應 昌所肯認(本院卷第292頁);
另由被告陳榆姍事後 與被告曾應昌的通話譯文亦可查知,被告曾應昌表 示系爭房地如成交,葉信義可從中獲取抵債的金錢 上利益(見附件二04:30~05:20的譯文內容)。
(5)綜上,以證人葉信義在系爭房地買賣中擔任的角 色,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對系爭房地有非自然身 故之情毫無所悉等語,憑信性實有可疑。
而其對被 告曾應昌的家人負有債務,亦有促成系爭房地買賣 成交的動機,不能排除證人葉信義為取得系爭房地 成交後的謝酬或仲介費以抵扣其債務,而對被告陳 榆姍隱匿系爭房地內有人自殺身故情事的可能。
2、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應昌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屋主王 文崇於委託我們時有告知系爭房地是事故屋,我們在 「591租屋網」上架時,也有寫是事故屋;
我當初與被 告陳榆姍約在葉信義事務所內洽談系爭房地買賣事宜 時,就已告知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等 語(本院卷第278、287頁)。
然而:(1)被告陳榆姍是透過葉信義的介紹知悉系爭房地待售 ,並經其介紹與被告曾應昌接洽買賣系爭房地事宜 ,業據被告2人自承在卷,且經證人葉信義證述明確 ,被告陳榆姍並非透過「591租屋網」的廣告得知系 爭房地出售的訊息及系爭房地的狀況,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陳榆姍曾至「591租屋網」閱覽系爭房地的屋 況說明。
(2)證人曾應昌雖證稱於買賣前已明確告知被告陳榆姍 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乙情,然為被告陳榆姍所否 認,證人曾應昌亦未提出此部分的證據以實其說。
(3)被告陳榆姍於107 年5 月17日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 後,旋於107年6月間將系爭房地出售給李振穰,因 涉嫌隱匿凶宅的房屋資訊,經李振穰提出告訴,並 經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陳榆姍遂於108年 1月及9月間多次電話聯絡被告曾應昌,並於電話中 質疑被告曾應昌未明確告知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 乙情,被告曾應昌均未反駁,且強調自己就王文崇 父親如何死亡的情形也不了解,是葉信義表示已向 被告陳榆姍說明系爭房地的狀況,其沒有多說什麼 ,只負責盡快把後續的貸款等程序處理完(詳見附件 一至三的通話譯文節錄)。
而被告曾應昌居間處理被 告陳榆姍及屋主王文崇間的買賣房地事宜,如其刻 意隱瞞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的事實,勢必影響其 個人信用及所營「安穩不動產」的商譽,且須承擔 相關民刑事責任,是倘其於被告陳榆姍買受系爭房 地前,已明確告知系爭房地有人自殺身亡乙情,豈 會在被告陳榆姍事後質疑並責問其未盡告知義務時 ,未加反駁。
是被告曾應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買 賣前已明確告知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 等語,憑信性尚有可疑。
3、被告陳榆姍固然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成屋)」上簽 名,該說明書第36點記載「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 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 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該點勾選「是」的選項 後方並有被告陳榆姍的簽名,惟: (1)被告陳榆姍在此說明書上簽名的時點是在被告曾應 昌向新光銀行送件申請貸款後,於系爭房地過戶前 一刻,由被告曾應昌委託證人謝沅斌,攜帶由原A3 尺吋大小,縮小成A4尺吋的說明書至地政事務所交 給被告陳榆姍簽名,此據證人謝沅斌於本院另案審 理中證述明確(本院易字25影卷二第298至307頁), 並有上開說明書原尺吋及被告陳榆姍簽名時的尺吋 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1、107頁/本院易字25 影卷二第343頁)。
(2)證人謝沅斌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稱被告曾應昌並未 向他說明系爭房地漏水或者事故的一些狀況,被告 曾應昌直接請他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這幾個地方 讓被告陳榆姍簽名等語(本院易字25影卷二第312頁 ),而證人謝沅斌既自承並不知道系爭房地內有何 事故,亦難期其於被告陳榆姍簽名時,曾就系爭房 地內有人上吊自殺之情詳加說明。
(3)觀諸被告陳榆姍所簽署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業經 縮小尺吋(A3縮小為A4),導致各欄文字字體極小, 且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有被告陳榆姍簽名時的現 況說明書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字25影卷二第343 頁),則以被告陳榆姍簽署現況說明書的時機是在 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房地過戶的前一刻,且由不清 楚系爭房地狀況的證人謝沅斌提出內文難以辨認的 說明書交被告陳榆姍簽名,實不能排除被告陳榆姍 在倉促間,誤信是簽署例行性文件,未詳閱說明書 內各欄文字,而在證人謝沅斌的指引下在各該欄位 簽名。
(4)系爭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原尺吋為A3大小,惟僅只1 張,且非不可折疊的文件,攜帶上並無何不便之處 ,被告曾應昌卻將之縮小為A4大小,使得說明書各 欄位的文字變得極小,且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於 被告陳榆姍簽名後,亦未交付該現況說明書的影本 給被告陳榆姍留存,此為被告曾應昌所自承。
凡此 種種,不無使人懷疑被告曾應昌為促成系爭房地的 交易,刻意隱匿系爭房地曾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
4、綜上各情,本案實不能排除證人葉信義及被告曾應昌 為促成系爭房地交易成功,刻意隱匿系爭房地曾有人 在內上吊自殺身亡的事實,利用話術,誤導被告陳榆 姍系爭房地內雖有老人久病厭世,但送醫後有救回性 命的可能性。
被告陳榆姍辯稱誤信葉信義告知系爭房 地內有肺結核病患,因久病厭世,用藥過量,送至醫 院急救救回,返家後過一段時間始過世,不知道系爭 房地內曾有人上吊自殺身亡等語,並非全然不可採信 。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尚無法認定被告陳榆姍知悉 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身亡的事故,並於申請貸款 時刻意隱匿。
(四)、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1、被告2人向新光銀行申請本件貸款時,確有於系爭買賣 契約虛構成交價金為250萬元,被告曾應昌並隱匿系爭 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乙情,致新光銀行誤信被告陳榆 姍是以250萬元的價格購入,且無影響銀行貸放意願的 凶宅因素存在,而於107年5月23日貸與178萬元,已如 前述。
然而:被告陳榆姍於取得上開貸款後,於107年 6、7、8月份,均按時繳納分期付款每月近1萬元,且 其於107年5月17日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後,旋於107年 6月間將系爭房地出售予李振穰,上開貸款餘額176萬 餘元並於107年8月29日全數清償,此有繳款紀錄查詢 結果可憑(本院易字25號卷一第95頁),倘被告2人於向 新光銀行申請貸款時,即打算將來不清償系爭房地貸 款,被告陳榆姍何以在取得貸款後,仍按月繳納分期 付款,並於短時間內將系爭房地出售他人,向銀行清 償全部的貸款? 2、被告陳榆姍自承於購買系爭房地時,從事賣魚的工作 ,其向養殖場批鮮魚放在貨車上,載到廟口銷售,月 入約5、6萬元,每月開銷包含房租6千元,租屋處的停 車位租金1千5百元、車貸8千元,其餘為其與雙親、弟 弟3個小孩的生活費等語(本院卷第331至333頁);
被告 曾應昌亦自承知道被告陳榆姍的工作是在賣魚,每月 薪水足以支付房地貸款,且銀行核貸前也會查核被告 陳榆姍的薪水等語(本院卷第331頁),堪認被告陳榆姍 於買入系爭房地時,有穩定的工作,而新光銀行核貸1 78萬元後,被告陳榆姍每月應償還貸款的金額約9千多 元,與其原須支應的房屋及停車位的租金費用相差無 幾,難認其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即無償債能力,而有不 予清償貸款的不法所有意圖。
3、綜上,被告陳榆姍本身有穩定的工作,貸款的分期付款與其原須支付的租金數額相差無幾,且於貸款核撥之後,被告陳榆姍均按期清償,甚至在貸款核撥後不到4個月,被告陳榆姍即將系爭貸款還清,是被告2人以系爭房地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客觀上雖然隱匿系爭房地的實際買賣價金,被告曾應昌並隱匿系爭房地有非自然身故的事實,然此並不代表被告陳榆姍在本次借款之初即不打算要清償,或被告曾應昌知悉被告陳榆姍取得貸款後,將不清償債務;
亦即不能以被告2人隱匿上開事實,即遽認被告2人於本次借款自始即不欲清償,而具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主觀意圖。
檢察官所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法使本院獲得被告2人具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的心證,基於罪證有疑、應為有利被告認定的無罪推定原則,認為被告2人詐欺取財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均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一:
108年1月15日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卷第97至99頁) 00:38昌:公司這個簽妳這個就是...葉信義委託我們這邊叫 我們去簽的呀!對呀 00:42姍:喔,好。
阿他那個屋主有告知說要,跟我們講是凶 宅,你們並没有告知!那這個方面我... 00:52昌:怎麼會現在在跟我扯這個問题?我就想不懂 00:54姍 :不是扯!你們没有告知是凶宅,一直問你們,你們都 非說:誰...假....什麼久病厭世呀什!什麼...事實 是有送到醫院。
01:04昌:久病厭世呀! 01:04姍:對,但是… 0l:05昌:難道不是嗎? 01:06姍:對,說有到醫院去有救回來,然後過了一段時間才 又病死的,所以說是生病死的。
01:13昌:阿我們知道就是這樣而已呀!久病厭世呀! 01:16姍:沒有不是。
01:17昌:屋主也是這樣講得呀! 01:18姍:不是,他說是上吊自殺,那你們去對質。
他說有誠 實告知是凶宅,是非自然死亡。
01:24昌:嗯。
01:25姍:有,是非自然死亡。
然後是上吊在二樓,所以屋主 有誠實告知,那我就不知道這當中是誰在說謊?那我 現在,我...我第二 01:36昌:我們賣房子喔!這些東西我們之前就有講了,喔! 阿葉信義跟我們講的時候,鄰居也都有講,那時候 都有跟妳講有這個狀況,對不對? 01:48姍:沒有,我後來一直跟你們問說:是不是屬於凶宅?你 們都說不是,你們說是非自...就是…如果說真的 死,就是生...跟上吊自殺在裡面根本沒有送到醫院 去,那就是算凶宅。
你們並沒有這樣講,你們不要 去模糊這個字眼!你們…。
02:07昌:喔! 02:09姍:有隱瞞,因為這個字眼完全不一樣,你們說:有 救...有救起來送到醫院去隔了... 一段時間才過 世。
02:16昌:這些事情我們根本就不清楚。
02:18姍:不知道 02:19昌:因為屋主當初講的是…。
02:19姍:屋主...屋主有告訴柳小姐說:要告知我買方是凶宅 02:24昌:嗯。
.... 03:16姍:對你…房子是你賣給我,然後我不知情,然後我又賣 第三方。
03:19昌:不是我賣给妳耶!是葉信義鼓舞妳的呢。
03:22姍:好,不管。
那你們去扯好,就是說你們賣給我…。
03:26昌:怎麼會把這個責任推給我們呢? 03:28姍:我不是推給你,屋主說:已經委託仲介,然後仲介 柳小姐,他的仲介是柳小姐,柳小姐他請柳小姐要 善盡告知義務,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你們並没有 告知,所以我...我...並不知情說我又賣給第三 方,不是我隱瞞。
今天事情你們不要...事情不要 模糊掉了。
03:48昌:妳…妳現在把這個責任推到我們這邊那..我就會覺 得妳看…。
03:52姍:不是,不是推到你這邊,事實是這樣,因為葉信義 跟你、你們都從頭到尾,我問你們,你們都只是 說:久病厭世啦,但是...我說:阿事實是怎樣,他 就說:送到醫院去有救回來,那我就相信了你們的說 詞,因為在裡面...真的... 04:09昌:(嘆氣)我好像沒跟妳說這個吧!我從頭到尾都只是辦貸款的事情吧!久病厭世這些東西,妳問的時候都是葉信義跟妳說的呢!
附表二
108年9月6日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卷第85至91頁) 姍:我跟你講,這個真的都是字面意義的差別!你們婉轉的告 訴我說送到醫院以後,過了幾天之後才死亡!所以這個.. 昌:這個是前面講…,對啦!啊後面謝先生,因為現在最重要證 人是... 姍:對啊!人家屋主說他一開始就有請柳小姐要誠實告知! 昌:有!我們也是跟妳講久病厭世!沒錯! 姍:沒有沒有,你們就直接講凶宅嘛!妳們扯這麼多幹什麽?我 覺得這做買賣你們...,尤其是做這個行業要有道德性,你 們一開始就告訴人家是凶宅,人家願意買那就沒問題! 昌:妳講這句話我能夠認同,OK!妳說這樣我聽得下去! 姍:對,你做這個行業要長長久久,你就不要再去兜什麼彎、 轉什麼彎!拜託你們!我希望我是一個……,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你們如果今天這一件事情,我那一方我如果可以處理的園滿,你們也學到經驗!希望你們下次不要再惹這種麻煩!你們何必呢?何必把責任攬身上,人家屋主就願意告知了!然後就是這個,法律上規定就是耍告知嘛!那他說……你們就誠實的講嘛! (04:30~05:20) 昌:對啦!本來就是要這樣。
我跟妳說啦,出於一個想法好不 好?我這樣講好不好?第一個,今天我會向妳推銷,也是因 為…,我這樣講是囚為,我們講題外話好了,我今天會 向妳推銷,其中一個原因是葉信義也沒錢!難過!啊跟我借! 啊借我只好做這件來給他補!妳聽得懂意思嗎? 啊我們今天 好,這個題外話妳就不用跟他說了! 姍:我知道。
昌:我今天就是可憐他沒錢!啊我們今天如果可以促成,大家 可以抵一些帳,還可以說大家圓滿!這是我今天會向妳推銷!我跟妳說這些…,妳剛剛跟我說這些話,我跟妳說我接受!為什麼?因為!我覺得,妳剛剛講那句話我就很爽!啊你就說凶宅就好了!你就別在那邊堅持說什麼久病厭世就 好了! 姍:對啊!誠信吼!我跟你講再多的錢都買不到誠信!如果未來 以後你們被人家冠上會用這種方法去促成買賣,你們以後 在市場上的評價…… (05:28~05:40) 昌:妳知道嗎?妳知道我真的很不想說!這四個字是誰跟我說 的妳知道嗎?我本來就跟他說你要跟人家說!他就跟我說, 啊你就跟她說久病厭世就好了! (05:40~05:55) 姍:沒有沒有,我還問了三次哦!因為人家貸款,銀行去估 價,人家鄰居這樣講,我就又…,無風不起浪嘛!我又問 了他三次,說你老實講沒有關係! 昌:對啦!啊這四個字從哪裡來的?我本來做仲介這麼久,我還 高雄妳看哦!我也是在做凶宅!也是照確實跟人家講,說這 個人怎麼樣...,我跟他說啊人家就因為怎樣,這間房子我 就對折給你,你要就拿去! 姍:沒錯!啊你們就不能用這種為了促成交易,用這種方式, 這是很惡劣、惡質的! 昌:妳聽我說啦,這四個字..,這四個字也是他跟我說我才 跟妳說的啦! (06:23〜06:38) 姍:沒錯!所以你們不能一直推說什麼我知道!我所知道跟你們 所知道的,人家屋主告訴你們是天差地遠!你們是說送到 醫院,過了一段時間才又「生病死」的! 昌:死亡,對啊!確實是這樣啦! 姍:對那不一樣耶!我跟你講現在爭執這個也沒有意義,如果 對方去查起來,他們有證據要那個,那邊查起來,他請我 們這邊要賠償,我全部吐出來以外,我真的買不回房子! 我可以告訴你!我買這個房子很委屈!那所以我今天搞到這樣,我也希望說大家要負責任!
附表三
108年9月6日下午3時48分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卷第217至219、228至230、239至241、260、261頁) 04:21姍:他說他朋友,他說我想買房子就蘇國森介紹,然後 他就說他有一個很要好的同學,從小一起長大的, 有一間房子要賣,所以就說問我要不要去看看,那 我看了之後他們就說,我不是就說,呃這個房屋屋 況雖然很糟但是佔地大,然後我以後要讓父母親跟 小孩在那邊活動很好,我才會去買這個房子,因為 我們經濟狀況不好,所以沒有辦法去挑剔說房子很 老了,屋況很糟了,所以我才會就是決定,因為我 說我決定的事我不會後悔,對不對?那我決定要 買,然後他們跟我講的都是說,欸,房子裡面就是 有人生病很久沒有好,所以有老人家在裡面過世, 那我覺得說老房子…。
05:11昌:當初我記得小葉好像有跟妳講這樣子沒有錯啦! 05:13姍:沒有...對他是這樣講,那...那哪一間老屋買… 05:16昌:他說他那個...我是聽他那樣講啦,我是聽他說的啦 05:20姍:對嘛,哪一間老屋子不會有人過世? 05:20昌:他當場...妳聽我講…。
05:23姍:對。
05:24昌:對,我記得他… 05:25姍:啊我就覺得無所謂嘛,心裡沒鬼,你怕有老人在裡 面過世這樣,你又沒害他你怕什麼,所以我才會決 定說要買,對不對?那後續貸款什麼我也都沒有遇 到鄰居也沒有什麼,都沒有聽到這些傳聞,是一直 到我賣給第三者了,然後人家要裝修了,去跟他們 裝修的人講,所以事情才扯出來,我才會去查證, 那所以說我跟你講的...。
05:48昌:那那那...嘿...。
05:48姍:事前知道跟事後知道那是差很多的,我知道了我怎 麼可能還會自己去惹這個禍勒,惹這個禍惹這個麻 煩,我一樣一定要買房子,那我就...既然買了我就 認了嘛,對不對,你們沒有講清楚,因為那時候你 說喔…。
06:05昌:不是我啦! 06:05姍:你們你還記得在銀行,對不是那時候在銀行,我說 我寧願虧十萬…。
........ 13:31昌:妳聽我說,事情遇到,我們是看要怎麼處理,妳不 要讓我感覺說事情遇到了,是事情都要推給我們,啊不要讓我亂想就好了 13:38姍:我不是推給你們,我真的表明立場,我是從頭到 尾,買這個房子之前我是不知道。
13:45昌:沒...因為我記得啦,這雖然我沒有當場聽小葉跟妳 說,但我記得小葉有講.... 13:52姍:沒有。
13:52昌:說他的家人久病厭世在裡面,因為我記得小葉絕對 有跟妳說這句話。
13:57姍:但是... 13:58昌:妳了解嗎?啊後面,後面我才... 13:59姍:不是啊!就像你講的那我們...我們認知的就是 說,欸,因為有想不開吃藥但是又救回來。
14:04昌:對對對,但是又不一樣哦! 14:05姍:對有救回來,那那我們就是相信啊,因為我們就是 都是...一直都是秉持著我們相信人性。
14:13昌:還有啦,隔壁...隔壁在說的是他在說的,啊真正到 時後如果要說我們叫王文崇,我們跟王文崇問就好 了吧,王文崇如果跟妳說一句話,阿他就發生意外 去醫院救一救再回來還是怎樣,這個就是屋主.…這 是認知的問題了嘛! 14:30姍:對啊,那我... 14:30昌:是不是真的凶宅,這就是認知的問題餒,我講真的 餒。
14:33姍:我不是...他告我詐欺是變成我惡意欺瞞,但是我真 的不知情。
14:39昌:對啊! 14:40姍:這從頭到尾,我真的可以發誓我真的是不知情的狀 況下去賣給...嘿。
14:42昌:就是我跟妳講啦....妳聽我講,沒有啦妳當初在賣 他的時候妳就要跟他說這件事情,啊最少我也有大概跟妳說這樣,阿妳也要大概跟他說一下,阿說之前他們家的人,妳如果有說這句話我們如果要說就好說了,阿妳如果沒說,這個就差很多了。
......... 21:09昌:妳先聽我說,我覺得我也很無辜,小葉怎麼跟妳 說,妳知道我有的我真的是不知道,我後面都是想 辦法要趕快幫你辦好,妳記得我的態度都是想趕快 要來辦好,有嗎...有嗎?我都沒跟妳多講什麼,因 為他就是跟我說,啊那些都講好了,你就趕快來把它辦好,小葉就是這樣跟我說。
21:30姍:所以啊,我說為了促成交易 21:31昌:我也很無辜我也不想講這些話 21:33姍:對啊你為了要促成交易你有所隱瞒 21:34昌:妳有聽懂我的意思嗎? 21:35姍:這不能把責任都推給我們兩個啊,你是當中的介 紹人,你沒有講清楚。
21:40昌:我我...好啦我也...我跟妳講我也是敢作敢當的 啦,不要說今天什麼事情,不然我現在聽妳說要做 什麼,我也說不然我們來法院說,我現在會跟妳說 就是因為我覺得我也有委屈...。
21:51姍:對啊我也是...。
21:53昌:我今天有很多事我也不想講。
21:54姍:你要繼續執業。
21:55昌:因為我只是想辦法辦過。
他跟我說,妳聽我講,他 也跟我講,阿人家就...我就跟陳小姐講好了,啊 你就趕快東西這些,吼盡可能幫她能夠做好怎麼樣 怎麼樣,我說喔好啊,我就趕快把這件事情做一做 啊,我會努力,啊我做事情... 22:08姍:是阿,我有寫一份授權書給他。
22:10昌:我做事情就是... 22:11姍:嘿 22:12昌:對嘛,啊我也是就...妳會感覺我的態度上去也是想 辦法想要趕快來辦好,我態度也是這樣對不對? 22:17姍:嗯嗯 22:18昌:我如果今天這個有問題怎麼樣,我是不是會一直強 調一直強調,啊我就想說他都跟妳講了。
22:24姍:沒有…沒有... ......... 37:30昌:到時候先看怎麼樣,啊我現在先查啦,再從別的管 道去查看看,啊我先打那個給王文崇看狀況怎麼 樣,好OK? 37:38姍:他是有跟我承認是上吊自殺啦,他有承認啦,那所 以我… 37:42昌:上吊哦... 37:43姍:對就上吊啊... 37:44昌:阿重點這個上吊自殺他如果不要講,阿也沒人知道 啊,阿妳不就要看當初在做什麼為什麼没做筆錄。
37:50姍:啊因為他在軍中,他在軍中他也不知道。
37:51昌:啊他上吊自殺怎麼沒做筆錄啦? 37:54姍:蛤? 37:55昌:我說上吊如果是自殺怎麼不做筆錄啦? 37:57姍:我怎麼知道他們。
38:00昌:好啦我去問他啦我去問他,好啦OK,好。
38:02姍:好啦掰掰,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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