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交重附民,35,2021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羅義雄

阮玉莊

被 告 李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義雄、阮玉莊對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被告李民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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