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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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