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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亭慧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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