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單禁沒,6,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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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0年1月1日期滿,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王健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2年,於110年1月1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

(二)扣案疑似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6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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