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嘉簡,72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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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東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東烜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江東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且未依嘉義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使用,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斷,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使用土地,而經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建物,恢復農業使用目的,仍拒不恢復土地原狀,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妨害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及管制,並衡酌其坦承犯行,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違法增建鐵皮屋面積約2,800平方公尺,直至民國110年5月1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勘察時,仍未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暨其自陳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672號
被 告 江東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東烜係坐落在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及實際管領人。
江東烜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嘉義縣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實施管制而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竟於民國109年6月間,在上開土地鋪設水泥、興建大型鐵皮屋、大門及圍牆,將上開土地作為其經營食品類貿易之倉儲使用。
嗣經嘉義縣政府於109年12月7日以府地用字第1090270641號函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限期於110年3月20日前變更使用至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之使用目的及功能。
惟江東烜於收受前揭裁處書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之使用目的及功能,未於指定期限前完成改善而繼續違法使用上開土地。
嗣經嘉義縣政府派員於110年3月30日勘查上開土地,發覺江東烜未遵期變更使用方式,繼續違法使用上開土地。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江東烜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政府109年12月7日府地用字第1090270641號函及嘉義縣政府裁處書並送達證書影本1份、嘉義縣政府109年11月6日府地用字第1090249666號函、109年11月12日府地用字第1090253258號函、109年11月24日府農村字第1090264996號函、嘉義縣政府農業處109年10月29日便簽、嘉義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嘉義縣民雄鄉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嘉義縣政府110年3月30日會勘紀錄(含現場照片)1份、法務部調查局嘉義調查站110年2月24日及110年5月14日現場勘查(含照片)報告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可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被告所建築鐵皮建物及鋪設水泥等物,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1 日
檢察官 李 志 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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