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嘉簡,95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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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廣騂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738號),本院嘉義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廣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廣騂基於重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借款時間,在附表所示借款地點,以附表所示借款條件,分別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予需款孔急而有急迫之附表所示之借款人,因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廣騂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7頁、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12頁至第13一頁),核與告訴人蕭○○(警卷第14頁至第21頁)、賴○○(警卷第28頁至第31頁)、陳○○(警卷第39頁至第42頁,與蕭○○、賴○○合稱告訴人3人)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還款紀錄(警卷第9頁至第1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22頁至第25頁、第32頁至第32頁、第43頁至第46頁)、李代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警卷第49頁至第54頁)附卷足憑,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5次借款予賴○○及附表編號2所示2次借款予陳○○而收取重利,各係於密切接近時、地為之,且對象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各基於單一重利犯意為之,各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向告訴人收取重利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復參其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可認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薄弱,倘加重最低法定刑,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3人急需現金之際,以高額利率借款與告訴人,不僅使告訴人3人經濟狀況更加困頓,亦破壞正常之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為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

是以,被告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即分別向告訴人3人收取之利息共新臺幣(下同)201455元(計算式:128000元+25500元+47955元)沒收,因未扣案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 借款條件 已收利息 宣告刑 1 賴○○ 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2日止(共5次借款) 嘉義市○區○○路00號及嘉義市○區○○路00號「夏禾國際行館」等地 共180000元(共5次借款) 每10000元利息每10日為1期1000元,均於借款時預扣首期利息1000元,實際交付9000元。
借款共180000元,實際交付共162000元。
換算其週年利率為365%【計算式:1000÷10×365÷10000=3.65】 128000元 (含預扣首期利息) 李廣騂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 ①109年2月間某日 ②109年8月間某日 ①嘉義市○區○○路00號 ②嘉義市○區○○路00號「夏禾國際行館」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①利息每10日為1期2000元,於借款時預扣首期利息2000元,實際交付18000元。
換算其週年利率為365%【計算式:2000÷10×365÷20000=3.65】 ②同上 ①23500元(含預扣首期利息) ②預扣首期利息2000元 李廣騂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蕭○○ 109年3月間某日 嘉義市東區台林街「大利多賣場」 30000元 利息每10日為1期4500元,於借款時預扣首期利息4500元,實際交付25500元。
換算其週年利率為547.5%【計算式:4500÷10×365÷30000=5.475】 47955元 (含預扣首期利息) 李廣騂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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