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嘉簡附民,40,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高子期
被 告 陳簡淑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雖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401號),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有刑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可證,而原告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110年9月2日始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存卷可參,是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已失所附麗,依照前揭說明及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